关于印发《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5日
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
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五年制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校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情况下有组织的开展。学生个人不得违背上述原则,不得参加传销活动,不得在校内私自从事经商等活动。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朴素生活、勤俭节约,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倡导艰苦奋斗、自强自立和热爱劳动的精神。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德育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己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宣传、学工、财务、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及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管理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安排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审核、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贫困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公布批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
(三)负责受理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为相关方面提供信息服务。
(四)协调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出现的问题、矛盾或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
(六)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专项基金”,负责考核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及时为其发放报酬。
(七)负责全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建立勤工助学档案,汇总相关信息。
(八)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励志育人功能。
(九)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十)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的宣传报道,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勤工助学工作情况,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安排、总结。
第九条 各系(中心)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中心)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按时审核贫困学生上交的勤工助学申请,汇总后及时报送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统一核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及时提交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见附件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拟定工作报酬等,并由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学校以外的单位到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当事先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部门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由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一部分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三)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五)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六)无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现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即: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按需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以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创新创业等岗位为主,具体设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学校按照在校学生总数的3%以内调控岗位数量。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广泛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部门拟设勤工助学岗位控制总数的意见。学校各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在年初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根据学校统一下达的本部门所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如实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后,及时提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校长专题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各部门据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用人审核手续。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和申报选用学生的具体情况,统一调配、选派学生持介绍信及工作证上岗。凡事先未办理申报手续或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而自行设立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由用工部门自行负责解决。
(四)在岗位批准,人员确定后,用工部门应组织学生签订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见附件4)一式三份,填好后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学生、用工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持一份。
(五)学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及以上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六)经学校审批设置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情况下,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换人的,须事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若自行更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所产生的问题由用工部门自行负责。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用人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并选派1名勤工助学联络员,协助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搞好本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参与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审检、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信息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发布,以使学生能平等的获得勤工助学信息。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用工部门负责对到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用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关心他们的思想表现和工作状况。
(二)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享受劳动保护,用工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部门承担责任。
(三)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工作考核管理: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服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及用人部门的双重管理。
(二)设岗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进行检查,做出月考核。对工作不负责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学生,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解聘建议;对人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用工部门可以辞退。对辞退的学生,学校将不再安排校内其它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八条 辞退和解聘:
(一)因故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告知设岗部门,经设岗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扣减当月薪酬:
1、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有关规定者;
2、不服从用工部门安排或管理者;
3、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私自调换、转让岗位者;
4、违反设岗部门的劳动纪律,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
5、因故休学、退学者;
6、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7、受学校相关纪律处分之一者;
8、违反学校其他相关制度,情节严重,对外影响较大者。
(三)由于本人学习、身体等原因,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学生,设岗部门提出解聘建议,经查属实,解除聘用资格。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内张贴招工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者。
第二部分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应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章 勤工助学考核、计酬标准和报酬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报上月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见附件5)及学校《勤工助学考核汇总月报表》(见附件6),由经办人和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勤工助学报酬由财务处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计酬标准和报酬发放:
(一)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原则上为:
1、每小时的报酬不低于12元,最高上浮比例为20%;
2、寒暑假期间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
(二)勤工助学金发放原则:
1、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支付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照协议支付。
2、凡符合勤工助学岗位要求而本人不愿意参加或因个人原因被解聘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
3、当月勤工助学金一般在下月中下旬发放。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8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40小时以内。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工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部门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拒绝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请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自己与用工部门之间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依法获取诚实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生应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的勤工助学介绍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开展自主勤工助学。学生因自主勤工助学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劳动纠纷,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勤工助学基金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一)勤工助学基金来源:
1、每年资助专户资金中划拨30%;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基金增值;
4、社会捐赠;
5、其它。
(二)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学生处负责统筹管理使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办理;学校财务处协助进行管理。
(三)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1、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2、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3、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处负责核算,应做到专款专用。以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限于校内安排。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以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支付报酬,安排学生从事本部门创收性劳动或本应属于本部门任务的公益劳动,亦不得将学生专业劳动、公益劳动转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
2、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3、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录取名单
4、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
5、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
6、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汇总月报表
7、学校校内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
主题词:学生 勤工助学 实施 办法 通知
抄送:校级各领导。
共印40份
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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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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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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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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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人数 |
人 |
其中拟用 |
男生 |
人 |
女生 |
人 |
用工时间(小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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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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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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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酬标准 (元/小时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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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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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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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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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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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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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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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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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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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此表由为校内用工部门负责填写,一个部门设有几个勤工岗位的,请按岗位分开申报,填表人对此表格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用工单位保存,一份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
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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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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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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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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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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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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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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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系(中心) 年级 专业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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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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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宿舍电话或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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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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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得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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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贫困生 |
是□ 否□ |
有无受过纪律处分 |
有□ 无□ |
有无助学贷款 |
有□ 无□ |
有无补助 |
有□ 无□ |
有何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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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在空格内打勾) |
时间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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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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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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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参加何种 勤工助学工作 |
志愿一: |
志愿二: |
申请理由 |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
系(中心) 学生部意见 |
系(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定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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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由申请学生填写齐全后,交系学工部审核,由系学生科统一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手续履行后,系学生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生本人各留一份。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
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勤工助学岗位录取名单
(面试后填写)
用工部门: 年 月 日
序号 |
系(中心)专业班级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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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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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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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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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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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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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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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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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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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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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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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注:此表一式两份,由用工部门填写,一份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留存本部门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
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勤工助学岗位排班表
(面试后填写)
时间(节课)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上午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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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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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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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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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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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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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注:此表一式两份,由用工部门填写,1份报送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份留存本部门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
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
甲 方 (用工部门)
乙 方 (学 生)
丙 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保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工部门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丙三方均遵守《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并达成如下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一、协议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试用期为 。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承担 工作,具体要求为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承担此项工作。
三、工作报酬和考核:
(一)勤工助学岗位津贴除特殊岗位,由用工部门和学生处共同商定外,用工部门一般岗位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二)用工部门每月进行工作时间统计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时给学生发放工作报酬。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负责乙方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
(四)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工作。
(五)甲方不得组织乙方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六)甲方不得打骂、体罚学生。
(七)甲方若有依据认为乙方工作表现不合格,并不能胜任工作要求,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调整和解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影响自身的正常学习。
(二)勤工助学活动中,乙方因自身原因损坏甲方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若中途终止勤工助学,应提前向用工部门提出,并做好工作交接,同时向学工部门汇报相关情况,若未经协商私自离岗,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推荐、调整工作。
(二)负责调节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影响学业并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或违反用工部门工作岗位规章制度的学生,应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七、协议的终止、续订和解除
(一)协议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协议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周办理续订手续。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1、在试用期内经考查不合格者;
2、患病或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4、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屡教不改的;
5、其他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则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丙方可以解除协议:
1、收到校系纪律处分的;
2、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3、有奢侈浪费及明显存在高消费行为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协议: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没有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八、乙方离开工作岗位前,要认真做好移交工作。
九、甲乙丙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都要认真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协议以外新的情况或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章/签名: 签章/签名: 签章/签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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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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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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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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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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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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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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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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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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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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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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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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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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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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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时间 |
月 日至 月 日 |
从事何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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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部门 考核意见 (内容应 该含学生 日常工作 表现、工 作态度、工作任务 完成情况 及违纪情 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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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工 作 情 况 |
(计时) 小时 |
报 酬 |
大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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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 件 |
小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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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 |
|
联系方式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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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 部门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学生 资助 管理 中心 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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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由学生考核人及填写齐全后,交用人部门审核,由用人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留一份。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