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
(宝塔区职业教育中心)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
(宝塔区职业教育中心)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6日
延安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教育中心
(宝塔区职业教育中心)
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延安职业技术学校《关于印发<延安职业技术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校级也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
第二条 奖、助学金类别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级奖、助学金。
第三条 奖、助学金资金来源
中央、省、市财政出资、校级自提经费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奖、助学金适用范围
1、中职国家奖学金:校级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中职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可参加评选。
2、校级奖学金:校级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参加评选。
3、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在校级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中职一、二年级学生可参加评选。
4、校级助学金:校级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护公物,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勤学上进,成绩优异,生活健康,乐于助人;
(五)积极参加校级、系、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等集体活动;
(六)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记录和纪律处分。
第六条 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职国家奖学金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学业单科成绩均为良好以上,总成绩排名在本年级同专业位于前5%(含5%);
2、申请者上一学年度曾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并在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或创新创业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校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④.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⑤.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⑥.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⑦.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⑧.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二)校级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享受校级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本学年操行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总评在本年级本专业内前20%(含20%);
三等奖学金:本学年操行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总评在本年级本专业内前30%(含30%);
(五)国家助学金
1、经校级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费。
2、具有自我解困意识,积极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3、勤学上进,生活俭朴。无抽烟,喝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4、建档立卡、烈士、病残、单亲、孤儿等特殊家庭的优秀学生,可优先获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有国家奖、助学金(含校内)参评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在处分期间的;
2、本学年必修课有不及格或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和校级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的;
4、有不文明交往,破坏公共设施,夜不归宿等违纪现象的。
5、学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
第八条 奖、助学金奖励标准
(一)中职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学年6000元/人。
(二)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学年2000元/人。
(三)校级奖、助学金标准
综合奖励: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占班级人数的3%(含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占班级人数5%(含5%)。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占班级人数10%(含10%)。
专项奖励:按照《中职教育校级教学技能竞赛奖励办法》(延职校发〔2019〕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奖、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加强领导
校级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德育处、团委、教务处、纪委、财务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审核工作。学校成立以主任或书记任组长、学生科、教学科负责人和辅导员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系(校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同学代表为成员的奖、助学金推荐小组,负责本班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选推荐。
(二)分配名额
校级资助管理校级根据每年度上级下达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计划,拟定每年度的评选通知,经校级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研究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实施。
(三)精心组织
学校在本部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的指导下,以班为单位进行评选。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向所在班级如实详细填写相关表格,同时,提交真实可查的各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班级奖、助学金推荐小组根据奖、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并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结果在班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本系(校级)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四)审核报送
1.初审。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结果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本系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的初审名单表、评选工作报告(包括评审概况、小组组成、名额分配、民主测评、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报送到学生处资助管理校级。
2.复审。按照评选条件,校级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各系(校级)上报的获奖受助学生名单及获奖助资质等次等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人选及获奖等次在校园内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后,形成汇报材料,报校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公布。
3.审批。由学生资助管理校级在规定时间内,将校级评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校级审批。
第十条 奖、助学金发放
(一)发放时限
国家奖学金款项到校级账户后,由校级一次性通过资助卡形式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学期通过受资助学生资助银行卡形式足额发放。
(二)发放不成功的处理
在规定的发放期内,由于上报发放信息有误,导致发放不成功的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联系相关班级,要求相关学生提交资助信息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发手续。对未发放的资金,校级财务处暂时管理,待相关条件具备后,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使用和监督
(一)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各班要加强对奖、助学金获得者对资金使用的教育引导,鼓励其主动帮助其他同学,严禁利用奖、助学金请客、送礼或高消费等,并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任何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学生奖、助学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自觉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奖、助学金的监督和审计,做到一年一审计,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三)由班负责,建立本部门获奖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其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助学金资格,视情节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款项,并依据校纪校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违犯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和校级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所获奖、助学金,把奖、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情况的;
5.发放奖、助学金时,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五)每年度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结束后,校级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要采取电话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学生奖、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奖、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至获奖和受助学生手中,使奖、助学金真正起到奖优、励志、助学、济困的作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